行業動態
湖南省嚴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
關于印發《湖南省嚴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
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工信原材料〔2024〕173號
HNPR—2024—05004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嚴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5月16日
湖南省嚴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化工園區(片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建設標準、新設立、認定、區域范圍調整、園區管理及復核、取消定位等事項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控點(以下簡稱監控點)是指處于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產業特色鮮明,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產化工生產企業(《湖南省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辦法》見附件1)。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直相關部門,進行化工園區新設立、區域范圍調整、認定和復核等事項的審查工作。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禁限控"目錄、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化工園區所在的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設立和邊界的審查工作。
(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化工園區規劃選址、四至范圍規劃建設布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審查工作。
(四)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化工園區生態環境保護、環境應急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化工園區工業供水、公用管廊和集中供熱、供氣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保障能力方面的審查工作。
(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的審查工作。
(七)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八)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化工園區涉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方面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當有明確的管理機構、面積、四至范圍和坐標。
第六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依法開展或納入相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
第七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關規劃和標準規范,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
第八條 化工園區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應當連片規劃選址建設;確因規劃限制、避讓環境敏感區域和重大產業布局等需要無法連片的,可以采取"一園多片"等模式建設,即一個化工園區可由多個不連片的片區組成。"一園多片"模式建設的化工園區,規劃面積范圍應當處于同一個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內。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區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
(一)沿江(含長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長江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和解釋的,按其執行;
(二)地震斷層區、地質災害易發區、蓄滯洪區、全年靜風頻率超過60%的區域;
(三)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區域;
(四)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生產功能區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者化工園區外,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當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人員、車輛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當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或者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可以統籌配建危險廢物收集、利用和處置設施。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獨立建設或者依托骨干企業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專管或者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規范化工企業雨水收集以及排放環境管理。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設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情形下應急處置要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或依托重點化工企業、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特點,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當按照要求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應統一建設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道路、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消防應急、防洪等公用工程;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
第三章 新設立
第二十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當充分論證、從嚴控制,確需新設立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承載列入國家或者省相關戰略規劃重點項目需要的;
(二)對當地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區特色產業,需要實施集聚集約發展的;
(三)省級及以上先進制造業集群、未來產業發展和區域高端制造業配套需求的。
第二十一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位于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內,且以化工為主導產業。
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程序。
(一)提出申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向屬地市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化工園區認定申請。
(二)市級初審。由市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州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報請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認定申請材料以及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相關文件。
(三)省級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直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省直相關部門原則上在1個月內書面反饋審查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在2個月內綜合各部門提出的書面意見形成審查意見。
(四)批準設立。通過省級審查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擬新設立的化工園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聯合行文公布。
(五)建設管理。經批準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應當組建籌備工作機構,嚴格落實本辦法要求,加快化工園區建設,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設立化工園區,由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文件(含初審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基本概況、必要性、產業定位、選址布局及四至范圍、按照第二章建設標準要求的建設方案)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認 定
第二十四條 認定范圍。新設立化工園區和已認定化工園區擴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化工園區認定。
第二十五條 認定程序。
(一)提出申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向屬地市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化工園區認定申請。
(二)市級初審。依據本辦法及《湖南省化工園區認定復核評分標準》(見附件2,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要求,由市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州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報請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認定申請材料。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相關材料后,會同省直相關部門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省直相關部門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原則上在1個月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書面反饋審查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在2個月內綜合各部門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形成審核意見,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
(四)批準認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擬認定化工園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請省政府批準后,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聯合行文公布。認定的化工園區冠名為"XX開發區(XX化工片區)"。
第二十六條 認定申請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認定申請文件(含初審意見)。
(二)化工園區新設立或擴片的批復文件,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設立文件。
(三)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專家評審意見及審查意見。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詳細規劃)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批復文件、規劃文本及圖紙、矢量數據(shp格式,2000大地坐標系,含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化工項目入園評估制度及入園項目評估情況。
(四)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及審查意見,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結果。
(五)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跟蹤評價)、專家評審意見及審查意見。
(六)化工園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危廢處理等公用工程建設情況。
(七)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八)對照《評分標準》的要求進行逐項說明。
(九)省直相關部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認定標準。
(一)建設標準不符合《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中第四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或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化工園區。
(二)根據本辦法及《評分標準》進行審查、評分,省級評分總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化工園區,認定為化工園區。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
第五章 區域范圍調整
第二十九條 化工園區的四至范圍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縮小四至范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化工園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擴大規劃建設區域(以下簡稱擴片):
(一)擬擴建區域應當和認定化工園區在同一個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核定邊界范圍內。擬擴建區域在產業園區核定邊界范圍外,應先完成產業園區區域范圍調整工作,才可開展化工園區擴片。
(二)認定化工園區化工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占比60%以上,可開發利用率不足20%,已建成正式投產項目畝均產值不低于200萬元/畝(屬于未來產業或參與國家重大技術攻關、解決"卡脖子"問題、實現重點領域"補短板""填空白"的企業不受畝均產值的限制)。
(三)申請擴片當年以及前兩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且申請時不存在區域限批、掛牌督辦、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以及國家和省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等未完成整改銷號事項。
(四)申請擴片當年以及前兩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C級或D級)。
第三十一條 擴片程序。
(一)擴片啟動。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擴片籌建申請,擴片申請材料參照第二十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審核。符合擴片條件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市州人民政府出具啟動擴片工作的復函,啟動實施擴片工作。
(二)擴片籌建。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復函要求,加快基礎設施、公用工程等建設,兩年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擴片認定。在擴片實施期內,可在擬擴片范圍內新建承接列入國家或者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三)擴片認定。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申請認定。兩年內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擴片工作終止,不得在擬擴片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籌建期內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
第六章 園區管理及復核
第三十二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做好化工園區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產業發展、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按"十有兩禁"要求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和滿足化工園區各項管理需要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當依據產業規劃,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及項目準入條件。
第三十五條 建立園區評價與復核制度。化工園區所在產業園區管委會按照《評分標準》,每年上半年開展園區自評,6月底前將自評報告和評價評分表,經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三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每三年對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的化工園區復核申請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省直相關部門原則上在1個月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書面反饋審核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在2個月內結合各部門提出的書面審核意見形成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未通過復核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工園區,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省直相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提醒、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措施推進問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化工園區,取消化工定位。
第七章 取消定位后管理
第三十八條 化工園區需取消化工定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 化工園區被取消化工定位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園區轉型發展實施方案,依法依規推進園區內現有化工企業轉型升級、關閉退出或者異地搬遷。園區內關閉退出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明確管控或修復責任主體,并按相關規定開展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四十條 化工園區被取消化工定位后仍然保留化工生產企業的,不得撤銷管理機構、降低安全環保監管標準、停用公共基礎設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化工園區日常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我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略)